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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5-1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9年陕西安康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5-10

2019 年陕西安康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

陕西安康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2019 年陕西安康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1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公司全体董

事成员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

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本次债券主承销商保证其已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

业惯例,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次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

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次债券发行所

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

说明书对本次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

负责。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

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

明。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

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2019 年陕西安康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

六、 本次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 2019 年陕西安康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9 安康高新债”)。

(二)发行总额: 人民币 7.3 亿元。

(三)债券期限: 本次债券为 7 年期,附提前偿还本金条款,即

在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至第 7 年末每年分别偿还本金的 20%。

(四)票面利率: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 单利按年计息。本

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并报国家有关

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

年计息,不计复利。

(五)发行价格: 债券面值 100 元,平价发行,以 1,000 元为一

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六)发行方式和对象:本次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

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

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协议发行。

( 七)信用级别: 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定,

本次债券信用级别为 AAA,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 AA。

( 八)担保情况: 本次债券由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

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九)债权代理人: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陕西安康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3

目 录

释 义...........................................................................................................4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6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7

第三条 发行概要 ....................................................................................11

第四条 认购与托管 ................................................................................13

第五条 债券发行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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