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29
2022年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扬子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网址:www.allbrightlaw.com
2022年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扬子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扬子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南京扬子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扬子国投”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发行19扬子国投债01、19扬子国投债02、19扬子国投债03、19扬子国投债04、20扬子国投债01、22扬子国投债01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报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承诺,本所律师已依据相关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实的口头及书面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本所律师对以上无其他证据可供佐证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视为真实无误。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报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有关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涉及有关审计、信用评级(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文件记载形式、偿债能力
评价、现金流动性分析)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项。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审计结论、财务会计数据、信用评级结论及依据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报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发行人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报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报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送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主管部门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已发行未兑付优质企业债券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末,发行人已发行未
兑付优质企业债券基本情况如下:
发行人 南京扬子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全称
债券简 19扬子国投债 19扬子国投债02 19扬子国投债03 19扬子国投债04 20扬子国投债01 22扬子国投债
称 01 01/22扬子债
发行规
模 15.00 20.00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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