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10
2019 年第一期南京扬子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020 年付息公告
由南京扬子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本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发行完成的 2019 年第一期南京扬子
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公
司将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开始支付本期债券自 2019 年 3 月 19 日至
2020 年 3 月 18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障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
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9 年第一期南京扬子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及代码: 19 扬子 01,代码 152129.SH
3、 发行人:南京扬子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5 亿元
5、发行期限: 5 年期
6、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的形式,债券票面利率为
4.47%,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
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7、计息期限: 自 2019 年 3 月 19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18 日止
8、付息日: 2020 年至 2024 年每年的 3 月 19 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9、兑付日: 2024 年 3 月 1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9 年 3 月 19 日至 2020 年 3 月 18 日,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47%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3 月 18
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
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 2020 年 3 月 19 日。
三、 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
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
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
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付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得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付息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付息机构
一次性扣除
(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公司的各付息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 1 月 1 日期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
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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