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6-27
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发行债券
2021 年度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2019 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9 年第二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0 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1 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1 年第二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全体持有人:
鉴于:
1、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湖北科投”或“发行人”)已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通证券”、“我公司”或“本公司”)签署《2018 年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和《2019 年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以下统称“《债权代理协议》”);发行人、海通证券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已经签署《2018 年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发行人、海通证券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招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分行已经签署《2020 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发行人、海通证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招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已经签署《2021 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发行人、海通证券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分行已经签署《2021 年第二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均已生效。(上述各期债券签订的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统称为“《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上述监管银行以下统称为“监管人”)
2、根据《2019 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9 年第二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20 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21 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2021 年第二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统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2019 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9 鄂科投债
01”)已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发行完毕,2019 年第二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9 鄂科投债 02”)已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发行完毕,
2020 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20 鄂科投债
01”)已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发行完毕,2021 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21 鄂科投债 01”)已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发行完毕,
2021 年第二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21 鄂科投债
02”)已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发行完毕,上述五期债券全体持有人已同意委托本
公司作为债权代理人,代理有关“19 鄂科投债 01”、“19 鄂科投债 02”、“20 鄂科
投债 01”、“21 鄂科投债 01”和“21 鄂科投债 02”的相关债权事务。
我公司依据募集说明书、《债权代理协议》、《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履行债权代理人的职责。
为出具本报告,本公司与发行人进行接洽,对于出具本报告有关的债权代理事务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本报告依据海通证券对有关情况的调查、发行人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判断,对海通证券履行债权代理人职责期间所了解的信息进行披露,并出具结论意见。
海通证券未对“19 鄂科投债 01”、“19 鄂科投债 02”、“20 鄂科投债 01”、“21
鄂科投债 01”和“21 鄂科投债 02”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未对“19 鄂科投债
01”、“19 鄂科投债 02”、“20 鄂科投债 01”、“21 鄂科投债 01”和“21 鄂科投债 02”
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19 鄂科投债 01”、“19 鄂科投债 02”、“20 鄂科投债
01”、“21 鄂科投债 01”和“21 鄂科投债 02”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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