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2-09
债券代码: 152107 债券简称: 19 杨凌 01
2019年第一期杨凌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0年付
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 2021 年 2 月 19 日
债券付息日: 2021 年 2 月 22 日
2019 年第一期杨凌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开始支付
自 2020 年 2 月 20 日至 2021 年 2 月 19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
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9 年第一期杨凌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
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 19 杨凌 01
3、债券代码: 152107
4、发行人: 杨凌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 人民币 3 亿元
6、 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 7 年期,附本金提前偿付条款,
本金兑付日为 2022 年至 2026 年每年的 2 月 20 日,逐年分别按
照债券发行总额 20%,20%,20%,20%和 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7、票面利率: 7.80%
8、 计息期限及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 2019 年
2 月 20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19 日止。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0
年至 2026 年每年的 2 月 2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20 年 2 月 20 日至 2021 年 2 月 19
日。
2、 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
率)为 7.80%。
3、债权登记日: 2021 年 2 月 19 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债券付息日: 2021 年 2 月 22 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
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
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
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
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
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
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
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
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
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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