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1-12
2019年宜都市国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停车场
建设专项债券2021年付息公告
2019年宜都市国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
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1年1月18日(星期一)开始支付
2020年1月17日至2021年1月16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利息,为
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
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 宜都市国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债券名称: 2019年宜都市国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停车
场建设专项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 19宜都债(152091)
4、发行总额: 人民币4亿元
5、债券期限: 7年
6、票面利率: 7.00%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
债券〔 2018〕 12号
8、债券形式: 企业债
9、计息期间: 2019年1月17日至2026年1月16日
10、付息首日: 2020年1月17日
11、兑付日: 2022年至2026年每年的1月17日
12、信用评级: 主体AA, 债项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 2019年1月25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
场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20年1月17日至2021年1月16日,逾期未领
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 7.00%
3、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
权登记日为2021年1月15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
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 自2021年1月18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
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券付
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
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
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
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
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
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
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
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
(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
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
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
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2019年宜都市
国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
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
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
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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