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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2-2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9年毕节市安方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2-20



2019 年毕节市安方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I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

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本期债券不涉

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二、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

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

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对

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

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

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

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2019 年毕节市安方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II

行承担。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本期债券代

理协议、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期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及

其补充协议中的安排。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2017 年

毕节市安方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2017 年毕节市安方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债券债权代理

协议》、《2017 年毕节市安方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债券

募集资金使用专户监管协议》、《2017 年毕节市安方建设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企业债券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等协议的安排。

为维护本期债券投资者的权益,发行人及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已

订立了《2017 年毕节市安方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债券债

权代理协议》。协议约定,若发行人未按本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履行其

在本期债券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将代理债券持

有人向发行人追偿,勤勉尽责地依法采取一切正当合理的措施,维护

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在评价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在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各

种风险。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

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

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19 年毕节市安方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

2019 年毕节市安方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III

司公司债券(简称“19 毕节安方”)。

(二)发行总额:人民币 12 亿元整。

(三)债券期限与利率:本期债券为 7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

年利率为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

以下简称“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Shibor 基准利率为

发行公告日前 5 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

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 Shibor(1Y)利率

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

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由发行

人与簿记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

部门备案,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

息,不计复利。

(四)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自债券发行后第

3年起,分5年等额偿还债券本金,即后5年每年偿还债券本金的20%,

后5年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

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

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

另计利息。

(五)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

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

(六)发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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