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30
赤水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2024 年 6 月度财务报表附注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概况
赤水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赤水市人民政府
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成立于 2011 年 3 月 25 日,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 16,100.00 万
元,由赤水市人民政府全额出资,该次出资业经赤水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赤正师验字(2011)20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7年11月 15日,公司股东由赤水市人民政府变更为赤水市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13 日,公司注册资本由 16,100.00 万元变更为 61,100.00 万元。
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股东由赤水市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赤水市国有资产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 70%,赤水市巨信旺建设有限公司持股 30%。
公司营业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投资、融资、担保、资产经营、土地收储、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建材经营,独资或合资开发项目、城市开发,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投资、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设、土地整治复垦开发建设、土地开发和整理,医疗设备及教育设备经营,旅游产业开发、管理及经营、负责防控疫情应急任务和重大自然灾害等抗震救灾任务的物资购销)。
法定代表人:毛远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569236384H
公司注册地及总部地址: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瀑都大道与锦绣路交叉口国投大厦5层1号。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 41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2.持续经营
本公司对自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影响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公司下列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未提及的业务按企业会计准则中相关会计政策执行。
1.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报告期合并及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2. 会计期间
本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
3. 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公司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公司以 6 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4.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5. 合营安排分类及共同经营会计处理方法
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本公司根据在合营安排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将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共同经营,是指本公司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合营企业,是指本公司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本公司对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本附注“12.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中所述的会计政策处理。
本公司作为合营方对共同经营,确认本公司单独持有的资产、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本公司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和共同承担的负债;确认出售本公司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
份额所产生的收入;按本公司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确认本公司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本公司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当本公司作为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售资产(该资产不构成业务,下同)、或者自共同经营购买资产时,在该等资产出售给第三方之前,本公司仅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该等资产发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等规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对于由本公司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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