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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30 10:28:57 股吧网页版
152069: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防城港市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30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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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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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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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法律意见书

致:防城港市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受防城港市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城港文旅”或“公司”)的委托,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对防城港市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或“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法律事项以及拟披露有关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次持有人会议以非现场的形式召开,委托人未要求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所律师仅以书面形式审查的方式,对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持有人会议所涉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与本次持有人会议相关的必须查阅的文件、记载、资料及证明,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就有关问题向防城港文旅的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和查证。

在进行前述工作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且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该等文件中的签字和印章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持有人会议见证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并提交备案和公告,并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持有人会议由防城港市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
次债券”)的发行人负责召集。2024 年 9 月 24 日,发行人公布了《关于召开防
城港市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债券基本情况、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决议效力、其他事项、其他等事项。

2. 本次持有人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采用线上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审议《关于豁免<2018 年第二期广西东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相关条款的议案》和《关于提前偿付 2018 年第二期广西东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4 年本金的议案》(以下合称“《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就《议案》事宜召开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其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和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符合《会议通知》的规定。

二、本次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有效表决权

1.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持有人会议采用线上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2. 经本所律师书面审查相关文件,出席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有表决权的债券
持有人共计7名,合计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的份额为3,000,000份,且所持表决权数占本次债券存续规模总表决权的100%,会议召开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有效表决权符合《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审议事项、表决结果

根据《会议通知》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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