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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6-2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8年第一期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2018年度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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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一期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

专项债券 2018 年度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2018 年第一期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全体

持有人:

鉴于:

1、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发行人”)已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简称 “我公司” 或“中信建投证券” )签署本期债券 《债权代理协议》;

发行人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简称“监管人”)已经签署《募集

资金账户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均已生效。

2、根据《2018 年第一期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

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2018 年第一期中国国

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 (简称 “本期债券” )已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发行完毕,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已同意委托本公司作为债券

债权代理人,代理有关本期债券的相关债权事务。

我公司依据募集说明书、《债权代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债权代理人的职责。

为出具本报告, 本公司与发行人进行接洽,对于出具本报告有关的债权代理

事务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本报告依据中信建投证券对有关情况的调查、发行人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

证明文件进行判断,对中信建投证券履行债权代理人职责期间所了解的信息进行

披露,并出具结论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未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未对本期债券的投

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现将 2018 年度的债权代理事项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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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9 号博兴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渝波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50,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从事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国有股权经营与管理;

受托管理; 资本运营;为开展上述业务所进行的投资和咨询业务。(企业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发行人 100%的股权。

跟踪评级:本期债券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发行,发行时经中诚信证券评

估有限公司和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

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 2018 年内不涉及

跟踪评级。

二、发行人履约情况

(一)办理上市或交易流通情况

发行人已按照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发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向有关证

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申请本期债券上市或交易流通。本期债券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在银行间市场上市流通,简称“18 国新控股债转股债 01”,证券代

码为 1880318.IB ;2019 年 1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简称“18 国

新债”,证券代码为 152057.SH。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总额 11 亿元,截至 2018 年末,募集资金已经全部使用完

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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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付息兑付情况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9 年至 2023 年每年的 12 月 2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本期债券尚未

到首个付息日,本报告期内不涉及付息事项。

(四)2018 年度发行人信息披露情况

发行人与本期债券相关的信息均在中国债券信息网、货币网(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2018 年度披露情况如下:

1.《2018 年第一期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

债券募集说明书》(2018 年 12 月 19 日);

2.《2018 年第一期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

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2018 年 12 月 19 日);

3.《2018 年第一期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

债券法律意见书》(2018 年 12 月 19 日);

4.《2018 年第一期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

债券分期发行的说明》(2018 年 12 月 19 日);

5.《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债券核准的批复》(2018 年 12 月 19 日);

6.《近三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2018 年 12 月 19 日);

7.《近三年无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的说明》(2018 年 12 月 19 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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