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31
利津县城市投资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利津县城市投资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023 年 1-6 月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公司的基本情况
利津县城市投资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利津县城市投资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以下合称为“本集团”。
1、 公司概述
本公司 2008 年 12 月 8 日经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已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370522683207093U 的营业执照。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4,50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44,500.00 万元,实收资本情况详见附注(七)27。
2、 本公司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本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注册和总部地址:利津县城津一路 33 号
3、 本公司的业务性质及主要经营活动
本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产业投资、资产租赁、信息咨询、代理、中介、
经纪服务,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海岸工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主要经营活动:利津县规划内土地开发整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等。
4、 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控制人的名称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利津县胜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最终控制方为利津县人民政府。
5、 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本财务报表于 2023 年 8 月 2 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报出。
(二) 本报告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其变化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共计 4 家,详见本 “附注(九)在
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本报告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情况详见本附注(八)。
(三)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集团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 42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本集团自本报告期末至少 12 个月内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事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集团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四)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及本集团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状况及 2023 年 1-6 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五)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 会计期间
本集团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2、 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集团正常营业周期短于一年的,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的资产或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的负债归类为流动资产或流动负债。
3、 记账本位币
本集团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4、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1)本集团报告期内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于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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