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3-05
债券代码: 1880301 /152047 债券简称: 18 先行绿色债/G18 先行
江苏先行建设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临时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
别提示。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蔡伯仁、丁金娣与江苏先行建设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案。
原告方: 蔡伯仁、丁金娣。
被告方: 江苏先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行
公司”)
受理时间: 2018 年 9 月 17 日。
受理机构: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原告方为江苏恒基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路
桥”) 原股东,被告方为恒基路桥现股东。 原告方针对 2013 年 4
月 25 日与被告方就恒基路桥股权转让事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
议》、所涉标的的评估价值及相关《评估报告》提出异议, 认为本
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对恒基路桥的无形资产和商誉价值认定不准
确,要求被告方支付额外的股权转让款。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500 万元及相应
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依据
重新评估的结果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9132.79 万元及诉讼费用,并放弃了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利息请
求。
案件进程: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1 年 2 月 3
日做出终审判决。
二、诉讼结果情况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先行公司应向蔡伯仁、丁金
娣支付股权转让款 63882583.25 元及诉讼费用。 常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由先行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三、诉讼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事项主要系双方对于恒基路桥股权转让价值的分歧,所
涉金额较小,占公司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小于 0.5%。
目前公司正积极配合执行。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 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 各项债务均
能按期足额付息兑付, 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实际经营及偿债能力无
重大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江苏先行建设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临
时公告》之盖章页)
江苏先行建设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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