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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02 09:53:17 股吧网页版
2018年无锡惠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152034)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12-02

2018 年无锡惠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9 年付息公告

由无锡惠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发行的 2018 年无锡惠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开始支付 2018 年 12 月 7

日至 2019 年 12 月 6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 为保证

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

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8 年无锡惠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发行人: 无锡惠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3、证券简称及代码: 18 锡惠债(代码: 152034)

4、发行总额:人民币 9.50 亿元

5、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 7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

率 5.27%,本期债券的本金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 第 4 年、第

5 年、第 6 年和第 7 年分期兑付, 分别偿还本金的 20%。 本期债券采

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逾期不另计利息。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发改财金[2018]149 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7、债券形式: 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

8、计息期限:自 2018 年 12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6 日止。

9、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 同时设置本金提前

偿付条款,从第 3 个计息年度开始,逐年分别按照发行总额 20%、

20%、 20%、 20%和 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本期债券存续期后五

年每年的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的本金部分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

付息首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首日起不另计利息。

10、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9 年至 2025 年每年的 12

月 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工作日)。

11、兑付日: 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1 年至 2025 年每年的 12

月 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2、债券担保: 本期债券由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次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8 年 12 月 7 日至 2019 年 12 月 6 日。

2、本计息年度票面年利率: 5.27 %。

3、债权登记日: 2019 年 12 月 6 日。截至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

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

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 2019 年 12 月 9 日

三、付息兑付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兑付

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兑付资金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

户。 债券付息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

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兑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

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

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收到

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

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兑付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 本息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

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 再由该

证券公司将本息资金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兑付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 则本息

资金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照以

下要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本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本息资金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

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 ( 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己迁址、更名、合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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