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9-11-1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8年第二期绵阳安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11-14

债券简称: 18绵安01/18绵安专债02 债券代码: 152007.SH/1880243.IB

2018年第二期绵阳安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绵阳安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 )于

2018年11月22日发行的2018年第二期绵阳安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

场建设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2019年11月22日开始支付自2018

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 )的利息。为保证付息

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2018年第二期绵阳安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

设专项债券

2、 债券简称: 18绵安02

3、债券代码: 152007.SH

4、发行主体: 绵阳安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 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

6、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

业债券【 2017】 323号文件核准公开发行

7、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设置提前偿还条款,即在本

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 4、 5、 6、 7年末,分别偿还债券本金金额的20%、 20%、

20%、 20%、 20%。

8、 票面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利率8.1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

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9、 债券形式:采用实名制记账式

10、计息期限: 自2018年11月22日至2025年11月21日止。

11、付息日: 2019年至2025年每年的11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兑付日: 2021年至2025年每年的11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还本付息方法: 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

自本期债券存续期第三年起于每年的11月22日按20%的比例逐年等额偿还本金,

最后五年每年的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的本金部分一起支付。

14、债券担保(若有): 由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

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5、信用等级: 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

用等级为AAA,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

16、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8年1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

场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8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逾期部分不另计



2、 本计息期债券利率: 8.1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11月21日。截至该

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

利息

4、付息日: 2019年11月22日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利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

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

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

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四、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登记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

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付息机构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