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04
债券代码:1880237.IB/152003.SH 债券简称:18 西工投 01
债券代码:1980044.IB/152096.SH 债券简称:19 西工投 01
债券代码:162099.SH 债券简称:PR 安投 02
债券代码:178014.SH 债券简称:21 安投 01
安顺市西秀区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新增三笔被执行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原告:湖南融新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新达公司”)
被告 1:贵州欧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拓公司”)
被告 2:安顺市西秀区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秀工投”或“发行人”或“公司”)
被告 3:赵庄龙
被告 4:郑子洪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融新达公司与被告欧拓公司于 2020 年 9 月签订《供应链服务协议》,约
定欧拓公司委托融新达公司向欧拓公司指定的海外供应商进行代理采购及代理
进口业务。融新达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9 月及 10 月于赵庄龙、郑子洪及发行人签
订《保证合同》,发行人作为担保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截至本公告出具日,被告欧拓公司尚欠原告融新达公司垫付货款 5,644.97 万元,发行人及赵庄龙、郑子洪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融新达公司于2022年5月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 月作出终审判决,判被告方于规定期限内偿还原告垫付货款、服务费及违约金等款项。因被告方未能按照规定履行执行义务,原告融新达公司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发行人因连带责任被列为被执行人,
执行案号:(2023)湘 0406 执 405 号,执行金额:68,819,088.00 元。
(二)案件二
原告:安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融担公司”)
被告 1:安顺市英泰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泰奇公司”)
被告 2:安顺市西秀区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秀工投”或“发行人”或“公司”)
被告 3:李剑
被告 4:胡银英
案件基本情况:
2019 年 6 月,被告英泰奇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原告
安顺融担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被告英泰奇公司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原告安顺融担公司与发行人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发行人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为安顺融担公司提供反担保。2020 年 6 月,安顺融担公司代英泰奇公司向建设银行偿还贷款本金 500 万元及利息 6,548.33 元。安顺融担公司代英泰奇公司清偿贷款本息后,英泰奇公司仍未履行债务人的责任。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被英泰奇公司仍未按照法院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安顺融担公司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发行人因反担保的连带责任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案号:(2023)黔 0402 执 682 号,执行金额:5,006,548.00元。
(三)案件三
原告:安顺众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智公司”)
被告:安顺市西秀区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秀工投”或“发行人”或“公司”)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众智公司与发行人于 2017 年 7 月签订《安顺众智科技有限公司资产收
购协议》,约定将众智公司的资产转让给发行人,转让资产包括地上建筑物、构
筑物等,转让金额为 1,50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发行人尚欠原告众智公司 348.60 万元收购款项及逾期利息未支付。
原告众智公司于 2022 年 9 月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程序,
因发行人仍未按照法院的判决,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剩余款项,原告众智公司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发行人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案号:
(2023)黔 0402 执 1068 号,执行金额:3,536,016.00 元。
三、影响分析
上述被执行事项预计将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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