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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4 14:22:16 股吧网页版
2018年朔州市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0-14

债券代码:152002.SH 债券简称:18朔州01
2018年第一期朔州市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0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0年10月22日
 债券付息日:2020年10月23日
2018年第一期朔州市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 , 将于2020年10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10月
23日至2020年10月22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
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8年第一期朔州市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
2、债券简称:18朔州01
3、债券代码:152002.SH
4、发行人:朔州市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9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7年期,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自债
券存续期的第3至第7年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的比例偿还
债券本金
7、票面利率:7.50%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8年10月23日
至2025年10月22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10月23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9年10月23日至2020年10月22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7.5%,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75元(含税) 。
3、债权登记日:2020年10月22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
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0年10月23日。
三、付息办法
(一) 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 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
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
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
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
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 (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
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号) ,自2018年11
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 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
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朔州市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朔州市开发区招远路 131 号
联系人:边荣
联系电话:0349-885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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