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0-20
债券代码:143897 债券简称:18兴杭02
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20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0年10月30日
债券付息日:2020年11月2日(11月1日为周日,故顺
延)
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
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11月2
日(11月1日为周日,故顺延)开始支付自2019年11月1日
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
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18兴杭02
3、债券代码:143897
4、发行人: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5亿元人民币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
赎回选择权、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4.27%
8、付息日:2019年至2023年每年的11月1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
利息)。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9年至2021年每年的11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
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9年至2021年每年的11月1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
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4.27%,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42.70元
(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0年10月30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0年11月2日(11月1日为周日,故
顺延)。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
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
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
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 ), 自
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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