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18
债券代码:143818.SH 债券简称:H18 如意 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本报告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由“H18 如意 1”受托管理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编制,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东北证券所做的承诺或声明。
东北证券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
简称“山东证监局”)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出具了《关于对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
限公司及邱亚夫、苏晓、岳呈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5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规定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债券相关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邱亚夫、苏晓、岳呈方:
经查,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科技或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2 号)第四条、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邱亚夫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苏晓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岳呈方作为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保证公司及时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2 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2 号)第六十九条的
规定,我局决定对如意科技及邱亚夫、苏晓、岳呈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偿债能力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出具警示函为山东证监局对发行人未按规定时间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进行的行政监管措施,相关事项可能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产生一定影响,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三、受托管理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东北证券将跟进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履行受托管理人义务,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偿债能力变动情况,并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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