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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8 18:15:39 股吧网页版
14381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8


债券代码:143818.SH 债券简称:H18 如意 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本报告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由“H18 如意 1”受托管理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编制,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东北证券所做的承诺或声明。

东北证券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
简称“山东证监局”)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出具了《关于对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
限公司及邱亚夫、苏晓、岳呈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5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规定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债券相关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邱亚夫、苏晓、岳呈方:

经查,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科技或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2 号)第四条、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邱亚夫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苏晓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岳呈方作为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保证公司及时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2 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2 号)第六十九条的
规定,我局决定对如意科技及邱亚夫、苏晓、岳呈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偿债能力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出具警示函为山东证监局对发行人未按规定时间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进行的行政监管措施,相关事项可能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产生一定影响,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三、受托管理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东北证券将跟进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履行受托管理人义务,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偿债能力变动情况,并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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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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