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2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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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邱亚夫,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苏 晓,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岳呈方,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兼财务负责人。
一、违规事实情况
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8 年
9 月发行了 18 如意 01,上述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债券发行人
应当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之前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但截至目
前仍未完成披露。
另经查明,发行人最近 12 个月内曾因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被本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再次出现同类违规行为,违规情节严重。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按时披露年度报告是债券发行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未能按时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影响债券持有人通过年度报告获取发行人重要信息的合理预期。发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1.6 条、第 3.2.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 年10 月修订)》(以下简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3.1.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邱亚夫作为发行人时任董事长,苏晓作为时任总经理,岳呈方作为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兼财务负责人,未
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发行人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1.1 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2.2.2 条等有关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情况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理由如下:一是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系未聘请到会计师事务所造成,有关责任人已联络寻找审计机构,采取适当补救措施,相关违规并非主观故意造成。二是发行人已披露无法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告,告知持有人相关情况。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本所认为不能成立。
年度报告是对债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的总结分析,是债券持有人全面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按时披露年度报告是《证券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发行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年度报告审计及披露工作作出妥善安排,以保障年度报告及时披露。未聘请到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成为发行人未及时披露年度报告的合理理由。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披露无法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告亦无法代替年度报告披露义务。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上市规则》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4 条,《持续信息披
露指引》第 8.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
办法(2023 年 8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邱亚夫、时任总经理苏晓、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兼财务负责人岳呈方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所有关决定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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