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18 同济 01、18 同济 02 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作为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2018年第一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18同济01、18同济02”)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同济堂”)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并为本期债券提供担保。张美华、李青为新疆同济堂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及公开查询的相关资料,现就相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重大事项
1、2025 年 8 月 20 日,新疆同济堂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
民法院纳入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标的 24,599.00 万元。
2、2025 年 8 月 20 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告《送达裁判文书—同济堂医药有
限公司,湖北同济堂科技有限公司,张美华,李青,武汉卓健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嘉酿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德瑞万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内容如下:
“武汉德瑞万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湖北同济堂科技有限公司、张美华、李青、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武汉卓健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嘉酿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德瑞万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被执行人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湖北同济堂科技有限公司、张美华、李青、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武汉卓健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嘉酿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已经审查终结。本院裁定:追加被申请人武汉德瑞万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为(2023)沪 74 执 1838 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新疆嘉酿投资有限公司在(2021)沪 74 民初 4720 号民事判决项下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沪 74 执异 154 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本裁定则视为送达。”
二、重大事项影响分析
上述重大事项将会对本期债券偿还产生重大影响。华创证券作为“18 同济01”、“18 同济 02”受托管理人,根据《受托管理协议》的要求出具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并就上述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及事项。
华创证券将继续关注发行人、担保人及相关人员日常经营、财务状况和合规情况,对“18 同济 01”、“18 同济 02”公司债券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持续跟进,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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