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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8 16:54:16 股吧网页版
143604: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0-28

1

债券代码: 143603 债券简称: 18 同济 01

债券代码: 143604 债券简称: 18 同济 02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2021 年 10 月

2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堂医药”或“发行人”)

2018 年第一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 同济堂医药、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堂”或“担保人”) 的公开

信息、网络等公开信息,由受托管理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

管理人”、“华创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创证券所做承诺或

声明。

3

一、 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 18 同济 01” 及“ 18 同济 02” 公司债

券基本情况

(一)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品种一)

1、发行人名称: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 18 同济 01

3、债券代码: 143603

4、发行金额:人民币 2.20 亿元

5、债券期限: 2+1 年期(附第 2 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及投资人回售选择权)

6、票面利率: 7.80%,第 2 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未调整票面利率

7、最新评级情况: 主体信用等级 C, 债项信用等级 C

8、 付息日: 2019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4 月 25 日为本期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

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

付息款项不另计息);若品种一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

日为 2019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4 月 2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9、主承销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受托管理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1、会计师事务所: 亚太(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2、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13、评级机构: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14、担保人: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二)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品种二)

4

1、发行人名称: 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 18 同济 02

3、债券代码: 143604

4、发行金额:人民币 2.00 亿元

5、债券期限: 3 年期

6、票面利率: 7.80%

7、最新评级情况: 主体信用等级 C, 债项信用等级 C

8、 付息日: 2019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4 月 25 日为本期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

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

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9、主承销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受托管理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1、会计师事务所: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2、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13、评级机构: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14、担保人: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 担保人及相关人员重大事项

担保人于 2021 年 10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

知书》(处罚字【 2021】 90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主要内容公告

如下:

一、 同济堂《 2016 年年度报告》《 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 年年度报告》

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及管理费用,导致 2016 年至

2018 年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 6.8 亿元、 9.2 亿元、 8.3 亿元; 二、 同济堂《 2019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其他业务收入 3.86 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3.86

5

亿元; 三、 同济堂未及时披露及未在 2016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四、 同济堂未如实披露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 五、 同济堂未及时披露且未在《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按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及重大诉讼的有关事

项。

同济堂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

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其中:时任同济堂董事长张美华,同济堂时任副

董事长、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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