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30
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2024 年 1 月 1 日-2024 年 6 月 30 日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注册地址和总部地址为中国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山湖大道,法定代表人为吴杰。
(二)历史沿革
2007 年 11 月 15 日,商务部批复同意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湖
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Indo-China 与 GPC 设立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
根据 2007 年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Indo-China 与 GPC 签署的《同济堂医药
有限公司章程》及《成立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的合作经营合同》,本公司注册资
本为 4,200.00 万美元。2007 年 12 月 17 日,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420000400000697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6〕177号文《关于核准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同意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十八名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 87.1418%股权,向 GPC 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 12.8582%股权。重组完成后,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成为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本公司所处行业为医药流通行业,主营业务为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批发
配送业务。本公司从医药生产企业及其他医药流通企业采购药品及医疗器械,然后批发给医药流通企业、医院、药店等,通过交易差价、返利等获取利润。
(四)本报告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本报告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包括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南京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新沂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襄阳同济堂物流有限公司、合肥同济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健士美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斯博特医药有限公司、湖北博瑞佳药业有限公司、湖北金盛医药有限公司、北京市兴盛源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臻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同济堂(茂名)医药有限公司、颐谦医药(武汉)有限公司。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等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并基于以下所述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编制。
2、持续经营:本公司对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 6 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
评价,未发现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事项和情况。因此,本财务报表系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
本公司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状况、2024 年 1-6 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相
关信息。
(二)会计期间
本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三)营业周期
本公司以一年 12 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并以营业周期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四)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五)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本公司在合并日按照所取得的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工具作为合并对价的,按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所取得的被购买方符合确认条件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购买日以公允价值计量。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体现为商誉价值。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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