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04-07 21:12:59 股吧网页版
143540: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1年提前摘牌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4-06

债券代码: 143540 债券简称: 18 栖建 01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8 年公司债券(第一

期)2021 年提前摘牌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息兑付日: 2021 年 4 月 2 日

债权登记日: 2021 年 4 月 14 日

提前摘牌日: 2021 年 4 月 15 日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8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由于已全额回售,根据《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8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1 年债券回售实施结果

公告》,在 2021 年 4 月 2 日兑付本期债券剩余全额本金及 2020 年 4

月 2 日至 2021 年 4 月 1 日期间相应利息,将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前摘牌。为保证本次提前摘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

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8 年公

司债券(第一期)

2、 债券简称: 18 栖建 01

3、 债券代码: 143540

4、 发行人: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5、 发行总额: 13.40 亿元

6、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 3 年末发

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 前 3 年票面利率为

6.36%。在债券存续期限第 3 年末,发行人可选择调整本期债券后 2

年票面利率。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 起息日: 2018 年 4 月 2 日

9、 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8 年 4 月 2

日起至 2023 年 4 月 1 日止;如投资者在第 3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8 年 4 月 2 日起至 2021 年 4 月

1 日止。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 4 月 2 日(上述付息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提前摘牌原因

根据《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8 年公司债券(第

一 期)2021 年 债 券 回 售 实 施 结 果 公 告 》 , 本 期 债 券 回 售 金 额 为

1,340,000,000 元,为全额回售。发行人决定不对回售债券进行转售,

债券注销金额为 1,340,000,000 元,债券余额 0 元。

三、本期债券提前兑付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20 年 4 月 2 日至 2021 年 4 月 1 日。

2、 票面利率及兑付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 6.36%,每手本期债券兑付本金为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63.60 元

(含税)。

3、 原债券到期日: 2023 年 4 月 2 日

4、 资金兑付日: 2021 年 4 月 2 日

5、 债权登记日: 2021 年 4 月 14 日

6、 提前摘牌日: 2021 年 4 月 15 日

四、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

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

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

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

本期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

息。

五、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

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