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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3-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3-28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 251 号)

公开发行 2018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发行公告

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签署日期: 2018 年 3 月 27 日

发行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公司”、 “本公司”或“公

投集团”) 公司获准公开发行不超过 15 亿元(含 15 亿元)的公司债券。 本期债

券基础发行规模 10 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 5 亿元。 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7】 1256 号文核准。

本次债券的发行规模确定为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含 15 亿元)

2、 本次公司债券设置投资者保护条款,包括交叉违约保护条款、事先约束

条款和控制权变更条款,请投资者审阅本募集说明书“第四节 增信机制、偿债

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之“七、投资者保护条款”。如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内,

发行人触发投资者保护条款任一条款,将会及时通知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及

全体持有人,按照约定时限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由持有人会议表决是否启动

投资者保护机制。

3、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本期发行面值不超过 150,000 万元公司债券,

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 1,500 万张,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 100 元。

4、 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

等级为 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本次债券上市前, 2014 年度、 2015

年度、 2016 年度和 2017 年 1-9 月发行人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284,117.89 万元、

573,664.03 万元、 289,586.58 万元和 140,091.61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1,239.79 万

元、 17,647.06 万元、 17,974.12 万元和 7,743.56 万元。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

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波动较大,主要系受房地产市场行情波动影响,发行人结转的

房地产项目收入和成本也有一定波动。现有在建及储备项目是发行人未来业绩增

长的基础,但如果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发行人经营销售策略不当,可能会面

临因销售不畅导致收入和利润下滑的风险。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年均可

分配利润为 13,134.33 万元(取自 2014 年、 2015 年和 2016 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预计不少于本次债券一年利息的 1.5 倍。

5、 本次债券由南京栖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 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次债券为 5 年期品种,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

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 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 票面利率由发行人

与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前 3 年固定不变。在本

次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

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 3 年票面利率加上或减去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

次债券按票面金额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本次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

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

工作。

9、 本次债券票面利率簿记建档区间为 5.9%-6.9%。 最终票面利率由发行人

与簿记管理人根据网下向机构投资者的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

将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 T-1 日) 向网下机构投资者进行簿记询价, 并根据询价

结果确定本次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将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

( T 日)在上海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本

次债券最终的票面利率,敬请投资者关注。

10、本次债券发行仅采取面向网下合格投资者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配售的

发行方式。 本次债券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合

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配售原则详见本公告“三、网下发行”

中“(六)配售”。

11、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代他

人违规融资认购。投资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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