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20
债券代码: 143104 债券简称: 17 陕能债
债券代码: 143433 债券简称: 17 陕能 02
债券代码: 143434 债券简称: 17 陕能 03
债券代码: 143473 债券简称: 18 陕投 01
债券代码: 143474 债券简称: 18 陕投 02
债券代码: 143530 债券简称: 18 陕投 03
债券代码: 143531 债券简称: 18 陕投 04
债券代码: 152257 债券简称: 19 陕投 01
债券代码: 152258 债券简称: 19 陕投 02
债券代码: 139429 债券简称: 19 陕投 Y1
债券代码: 139436 债券简称: 19 陕投 Y2
债券代码: 139451 债券简称: 20 陕投 Y1
债券代码: 152810 债券简称: 21 陕投 01
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前期已披露诉讼事项的相关后续进展
( 一) 陕西华山创业有限公司与嘉兴利昌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
讼案
诉讼受理时间: 2021 年 1 月
受理机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原告为陕西华山创业有限公司(公司二级子公司,以下
简称“华山创业”);被告为嘉兴利昌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利昌成公司”)、天津瑞诚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诚泰
公司”)、青岛港董家口矿石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董家口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8 月 27 日,华山创业与利昌成公司签订《工
矿产品销售合同》 , 约定华山创业向利昌成公司出售焦炭 24,000±
10%吨,合同总价款为 5,040 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利昌成公司应当
在收到货权的两个月内向华山创业支付全额货款。 2019 年 9 月 6 日,
华山创业将位于董家口仓库的 26,435.41 吨焦炭货物的货权转移给利
昌成公司,货物价值共计 55,514,361 元。但利昌成公司经多次催告后
拒不支付任何货款,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华山创业为维护合法权
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各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华山创业与被告利昌成公司、 被告瑞诚泰公
司达成和解, 并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出具《民
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原告华山创业与被告利昌成公司、 被告瑞诚泰公司确认, 分
别解除原告华山创业与被告利昌成公司、 原告华山创业与被告瑞诚泰
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销售合同》 。
2、 被告利昌成公司、 被告瑞诚泰公司确认需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向原告华山创业返还货款 55,514,361 元。
3、 被告利昌成公司、 被告瑞诚泰公司如若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
款, 原告华山创业有权要求被告利昌成公司、 被告瑞诚泰公司中的任
意一方立即支付全部货款。 同时, 被告利昌成公司、 被告瑞诚泰公司
自 2019 年 11 月 7 日期起至货款实际支付日, 以未付货款数额为基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两倍向原告华山创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
款损失, 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 本案诉讼费 340,745 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半收取170,372.50 元, 由被告利昌成公司、 被告瑞诚泰公司承担。
( 二) 陕西煜丰置业有限公司与陕西省一八六煤田地质有限公司
诉讼案
当事人:原告为陕西煜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丰公司”);
被告为陕西省一八六煤田地质有限公司( 公司三级子公司, 以下简称
“一八六公司”) 、陕西永陇能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永陇能源”) ;第三人为麟游县巨龙煤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巨龙公司”) 。
案由: 探矿权纠纷
事实与理由: 2005 年 8 月 7 日,陕西省煤田地质局一八六队( 一
八六公司前身)与麟游县煤炭工业开发办公室( 以下简称“麟游县煤
炭办” )签订《陕西省黄陇侏罗纪煤田永陇东部煤炭普查合作勘查合
同》 ( 以下简称“合作勘查合同”) ,约定双方出资合作对太阳寺矿
区进行普查, 其中麟游县煤炭办出资 264 万, 在项目探矿权或地质成
果转让时,麟游县煤炭办有权获得 30%的转让收益。 2005 年 11 月 28
日,原告煜丰公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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