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2
债券简称:16刚泰02 债券代码:135349
债券简称:17刚股01 债券代码:143387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子公司诉讼进展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2026 年 1 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关于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和约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刚泰控股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编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请债券投资人注意投资、交易违约债券的风险,依法投资、交易债券,不得参与内幕交易,不得违规操作或扰乱市场秩序。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一)关于公司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进展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11 月,公司子公司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冶
公司)收到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发出的(2025)甘 1225 民初 1573 号《应诉通知书》及传票,已受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诉大冶公司债权人撤销权
纠纷一案,该案已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开庭。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作出(2025)甘 1225 民初 1573 号《民事判决书》。
(1)原告
姓名或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天水分行或原告)
主要负责人:吕邦锋
(2)被告
姓名或名称: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负责人:孙守江
此外,甘肃东润黄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润公司)为共同被告,陇南恒瑞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西和县汇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为第三人。
2、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及
2024 年 10 月 14 日,大冶公司与被告东润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
持有的恒瑞公司 100%股权(注册资本 2000 万元)、汇鑫公司 100%股权(注册
资本 2000 万元)转让给东润公司,并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10 月 18 日完
成工商变更登记,两笔股权转让总对价为 4,000 万元。
原告认为,原告对大冶公司享有合法有效债权,该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且因大冶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本,大冶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核心股权,东润
公司明知大冶公司债务情况仍恶意受让,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要件,严重侵害原告合法债权,故向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撤销被告大冶公司向被告东润公司转让恒瑞公司 100%股权(2024
年 10 月 17 日变更登记)及汇鑫公司 100%股权(2024 年 10 月 18 日变更登记)
的行为;
(2)判令被告东润公司立即向大冶公司返还上述股权,并将股权登记恢复至转让前状态;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各被告共同承担。
4、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大冶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收到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作出的(2025)甘 1225 民初 157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70 元,由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承担。
二、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大冶公司系公司主要子公司之一,上述撤销权相关诉讼可能对方当事人进行上诉,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国泰海通证券作为“16 刚泰 02”“17 刚股 01”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
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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