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债券简称:16刚泰02 债券代码:135349
债券简称:17刚股01 债券代码:143387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进展及子公司涉及诉讼
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2025 年 11 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关于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和约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刚泰控股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编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请债券投资人注意投资、交易违约债券的风险,依法投资、交易债券,不得参与内幕交易,不得违规操作或扰乱市场秩序。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一)关于公司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
1、关于甘肃金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金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金舜)因与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冶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不服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甘 12 破申 1 号民事裁定,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甘肃高院)提出上诉。甘肃高院审理期间,甘肃金舜向甘肃高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大冶公
司的破产重整申请。甘肃高院于 2025 年 2 月 24 日作出(2024)甘破终 7 号民事
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甘 12 破申 1 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甘肃金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以下简称浙商天水分行)因与大冶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甘 12 破申 2 号民事
裁定,向甘肃高院提出上诉。甘肃高院于 2025 年 6 月 4 日作出(2024)甘破终
8 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3、关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冶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近日,公司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甘 12 破申 1 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
近日,公司子公司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冶公司)收到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发出的(2025)甘 1225 民初 1573 号《应诉通知书》及传票,已受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诉大冶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
案,该案将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开庭。
1、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天水分行或原告)
主要负责人:吕邦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债权人
(2)被告
姓名或名称: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守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子公司
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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