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9-08 13:36:06 股吧网页版
143278:中国中信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年提前摘牌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9-07

1

债券代码: 143278 债券简称: 17 信债 01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0 年提前摘牌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资金兑付日: 2020 年 9 月 4 日

 债权登记日: 2020 年 9 月 15 日

 提前摘牌日: 2020 年 9 月 16 日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 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

进行回售登记,根据回售登记结果,本期债券的回售申报金额为

20 亿元, 故本期债券于 2020 年 9 月 4 日兑付本期债券全额本金

及 2019 年 9 月 4 日至 2020 年 9 月 3 日期间相应利息。完成本次

付息、兑付、回售工作后本期债券将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前摘牌。 为保证本次提前摘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

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

2、债券简称: 17 信债 01

3、债券代码: 143278

4、发行人: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 20 亿元

6、债券期限: 5 年期, 附存续期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

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 本计息期的票面利率为 4.60%,本期债券采

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7 年 9 月 4

日至 2022年 9月 3日, 如投资者在存续期第 3年末行使回售权,

2

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 2017 年 9 月 4 日至 2020 年 9 月

3 日。 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 9 月 4 日(上述付息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提前摘牌原因

根据《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

期)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回售条款,“ 17 信债 01”债券持有人

于回售登记期(2020 年 7 月 27 日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限交易

日))内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17 信债 01”登记回售,回售

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期债券回售情况的统计,“ 17 信债 01” (债

券代码: 143278)回售有效期登记数量为 2,000,000 手,回售金

额为 20亿元。故本期债券于 2020年 9月 4日回售兑付全部本金,

并支付 2019 年 9 月 4 日至 2020 年 9 月 3 日期间的利息。

三、本期债券提前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9 年 9 月 4 日至 2020 年 9 月 3 日。

2、 票面利率及兑付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 4.60%, 每手本期债券兑付本金为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6.00

元(含税)。

3、原债券到期日: 2022 年 9 月 4 日

4、资金兑付日: 2020 年 9 月 4 日

5、债权登记日: 2020 年 9 月 15 日

6、提前摘牌日: 2020 年 9 月 16 日

四、兑付、 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

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

3

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

债券本金及利息。

五、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