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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7-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南方水泥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2018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7-30

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品种二 2018 年付息公告

由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于 2017 年 8 月 3 日发

行的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8 月 3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开始支付 2017 年 8 月 3 日至 2018 年 8 月 2 日期间

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

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 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品种二。

2.债券简称及代码: 17 南水 04、 143224。

3.发行人: 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4.发行总规模和期限: 本期债券的发行总规模是 2 亿元,期限 5 年。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7]480 号文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 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 债券利率: 固定利率, 票面利率为 5.00%。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

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8.计息期限: 自 2017 年 8 月 3 日起至 2022 年 8 月 2 日止(如遇非

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

9.付息日: 2018 年 8 月 3 日。

10.付息期:自付息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

11.兑付日: 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2 年 8 月 3 日(如遇非交易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

12.信用级别: 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

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 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 A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14.登记、 托管、 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 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

票面利率公告》,“ 17 南水 04”的票面利率为 5.00%,每手“ 17 南水 04”

(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0.00 元(含税) 。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 2018 年 8 月 2 日。

2、本次付息日: 2018 年 8 月 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

四、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

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年度付

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

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

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

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五、 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每手“ 17 南水 04”面值 1,000 元实际派

发利息为 40.00 元(税后)。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

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

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每手“ 17 南水 04”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50.00 元(含税) 。

3、 对于持有“ 17 南水 04”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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