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24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93 号
──────────────────────── 关于对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艾路明,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松林,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兼财务负责人。
一、违规事实情况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7 年 5 月至 2021 年 9 月期间公开发行 17 当代 01、21 当代 01
和 21 当代 02 等公司债券,上述债券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债
券发行人应当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之前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但其截至目前仍未完成披露。
另经查明,发行人最近 12 个月内曾因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被本所采取监管措施,并再次出现同类违规行为,违规情节严重。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是债券发行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未能按时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影响了债券持有人通过定期报告获取发行人重要信息的合理预期。发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1.6 条、第 3.2.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年 10 月修订)》(以下简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3.1.1 条等有关规定。
艾路明作为发行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松林作为发行人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兼财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发行人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1.1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2.2.2 条等相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上市规则》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4 条,《持续信息
披露指引》第 8.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23 年 8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艾路明,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兼财务负责人李松林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所有关决定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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