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4-20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20 楼 07-13 室)
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面向合格投资者)
牵头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席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签署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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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 年修订)》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封面载明日期,
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本
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主承销商已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承
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
外。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
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约定的相应还本付息
安排。
债券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本募集说明书
及其摘要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
者公司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
人会议等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信机构(如有) 、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
事诉讼或申请仲裁, 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债券受托管理人承诺,在受托管理期间因拒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其他未按照相
关规定、约定及受托管理人声明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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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
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应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
期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
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
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本期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
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凡经认购、受让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作同意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其
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债券受
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将置备于债券受托管
理人处,债券持有人有权随时查阅。
凡认购、受让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作同意本
募集说明书中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
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存在
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投资者在
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特别审慎地考虑本募集说明书第二节所述的各项风险因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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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期债券主体评级为 AAA,债项评级为 AAA;截至 2016 年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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