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05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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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及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015年修订)》 及其他现行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
销商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募集说明书约
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
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受
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债券出
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
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与发行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
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受托管
理人承诺,在受托管理期间因拒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其他未按照相关规定、约
定及受托管理人声明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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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
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
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
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本期债券依法发行后, 公司经营与
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
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除公司和主承销商外, 公司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
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
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
业顾问。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审慎地考虑本募集说明书第二节所
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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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风险因素”等有
关章节。
一、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7】 X号”文核准面向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含100亿元) 的公司债券。本次债
券采取分期发行,首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为30亿元。 本期债券期限为不超过10
年(含10年) ,债券存续期第【】 年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
售选择权。
二、 本次债券上市前, 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为7,224,398.81万元(截至
2016年9月30日未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含少数股东权益)); 公司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163,606.49万元( 2013年、 2014年及
2015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次债券
的一年利息的1.50倍。本期债券发行及上市交易安排请参见发行公告。
三、受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以及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市场利
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同时,债券属于利率敏感性投资品种,本次债券期限较长,
可能跨越一个以上的利率波动周期,市场利率的波动将可能使投资者实际投资收
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如果市场利率上升,可能造成投
资者实际投资收益水平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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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