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30
债券代码: 143010.SH 债券简称: 17 鲁资 01
债券代码: 143086.SH 债券简称: 17 鲁资 02
债券代码: 155344.SH 债券简称: 19 鲁资 0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重大事项
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受托管理人”)作为山
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 17 鲁资 01、代码: 143010.SH)、 2017 年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简称:17 鲁资 02、代码:143086.SH)
和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简称: 19 鲁资 01、代码:
155344.SH)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上述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
上市规则( 2018 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以
及上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发行人子公司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下属烟台龙口支行(以下简称“德州银行龙口支行”)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情况报告如下:
一、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一)诉讼一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就与自然人张培良、吕卫萍合同
纠纷事项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受理该案,诉讼金额为本金 86,393,706.67 元及利息 733,333.33 元,合计
87,127,040 元(大写:捌仟柒佰壹拾贰万柒仟零肆拾元整)。
该案具体信息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合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1672740039
被告 1:张培良
被告 2:吕卫萍
2、管辖法院: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案由:
原告委托信托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与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签订《信
托贷款合同》(编号: bitc2016( lr) -1879 号)。在张培良、吕卫萍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保证合同》(编号: bitc2016 ( or)
-1881 号)后,于当日向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发放该笔贷款。
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等 24 家关联企业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向龙口市人
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龙口市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裁定受理,并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作出( 2018)鲁 0681 破申 5-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同意丛
林集团及二十三家关联公司的合并重整。原告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两被告为该笔未偿还的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履行连带保证还款义
务。
4、诉讼请求:
( 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 86,393,706.67 元、利息 733,333.33
元,合计 87,127,040 元(大写:捌仟柒佰壹拾贰万柒仟零肆拾元整);
( 2)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二)诉讼二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就与自然人张培良、吕卫萍合同
纠纷事项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受理该案,诉讼金额为本金 172,787,413.33 元及利息 1,466,666.67 元,合
计 174,254,080 元(大写:壹亿柒仟肆佰贰拾伍万肆仟零捌拾元整)。
该案具体信息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合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1672740039
被告 1:张培良
被告 2:吕卫萍
2、管辖法院: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案由:
原告委托信托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与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签订《信
托贷款合同》(编号: bitc2016( lr) -1875 号)。在张培良、吕卫萍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保证合同》(编号: bitc2016 ( or)
-1877 号)后,于当日向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发放该笔贷款。
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等 24 家关联企业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向龙口市人
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龙口市人民法院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