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10
债券代码:143010.SH 债券简称:17 鲁资 01
债券代码:143086.SH 债券简称:17 鲁资 0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重大事项
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公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受托管理人”)作为山
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7 鲁资 01、代码:143010.SH)和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简称:17 鲁资 02、代码:
143086.SH)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上述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
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以
及上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发行人子公司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子公司”或“山东再担保集团”)涉及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报告如下:
山东再担保集团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收到原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山
东再担保集团为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担保事项向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资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诉讼金额暂为
452,762,915 元。该案具体信息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益
被告一: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继礼
被告二:寿光诺诚凯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继礼
被告三: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袭建兵
第三人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负责人:夏阳
第三人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负责人:王毅
(二)管辖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案由:
2015 年 12 月,被告一通过原告发起设立的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
司商业物业租金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融资不超
过肆亿伍仟万元,山东再担保集团为差额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金额不超过肆
亿伍仟万元)本息中扣除潍坊北大科技园履行差额支付义务而实际支付的款项以
及处置涉案抵押物所得金额后的剩余部分提供担保,期限 24 个月。
截至 2018 年 4 月 4 日,被告一未能将应归集资金按时足额归集至专项计划
账户,未能满足不提前终止条件,2018 年 4 月 9 日,原告公告宣布专项计划终
止。专项计划终止后,被告一未履行差额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就抵押物折价或者
拍卖、变卖方式变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山东再担保集团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
对被告一的本金和收益债务中扣除被被告一履行差额支付义务而实际支付的款
项以及处置涉案抵押物所得款项后的剩余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履行差额支付义务,清偿欠款本金 4 亿元、收益
11,431,617.33 元(其中本金 6500 万元的收益以 5.30%/年为计算标准,本金 8500
万元的收益以 5.50%/年为计算标准,本金 11,000 万元的收益以 6.50%/年为计算标
准,本金 14,000 万元的收益以 6.70%/年为计算标准,均自 2018 年 1 月 29 日起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10 月 19 日为 17,829,041.1 元,扣减专
项计划托管账户内资金余额 6,397,423.77 元后为 11,431,617.33 元)及违约金
41,331,297.67 元(以 6500 万元为计算基数,自 2018 年 1 月 29 日起计算至 2018
年 4 月 9 日;以 404,391,685.69 元为计算基数,自 2018 年 4 月 10 日起计算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暂计至 2018 年 10 月 19 日为
41,331,297.67 元)。以上暂合计 452,762,915 元。
2.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一名下位于潍坊市寿光市文圣街北、兴隆路西侧的诺
诚国际城市综合体和建材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寿国用(2016)第 00144
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寿房权证寿光字第 2016247704 号、寿房权证寿光字第
2016247706 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方式处分的价款优先受偿;
3.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二名下位于潍坊市寿光市文圣街北、菜都路东的红星
美凯龙家居商场和凯龙公寓【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寿国用(2013)第 00269
号,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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