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1-22
债券代码: 143010.SH 债券简称: 17 鲁资 01
债券代码: 143086.SH 债券简称: 17 鲁资 02
债券代码: 155344.SH 债券简称: 19 鲁资 0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重大事项
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公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受托管理人”)作为山
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 17 鲁资 01、代码: 143010.SH)、 2017 年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简称:17 鲁资 02、代码:143086.SH)
和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简称: 19 鲁资 01、代码:
155344.SH)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上述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
上市规则( 2018 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以
及上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发行人子公司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属滨州博兴支行(以下简称“德州银行博兴支行”)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山东科瑞钢板有限公司案件
(一)案件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就山东科瑞钢板有
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滨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已受理该案,诉讼金额为本金 7,000 万元及利息 1,818,540.65 元及自 2019
年 10 月 22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逾期罚息及复利( 按借款合同约定计
算)。
该案具体信息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
负责人:李进,该支行行长
被告 1:山东科瑞钢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蔺新亮
被告 2:山东远大板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勇军
被告 3:蔺新亮
被告 4:于华
2、管辖法院: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案由:
2019 年 2 月 28 日,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以下简称原告)
与被告山东科瑞钢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公司)签订编号为 2019 年德银滨
州博兴字第 8091820190228000046 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科瑞公
司向原告借款 7,000 万元用于偿还合同号 8091820171208000012 号合同项下借款
人所欠债务, 借款期限 12 个月,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3.625%。合同另对逾期还款
借款利率、罚息、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保证条款有明确约定。
同日,被告山东远大板业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远大公司) 作为保证人与
原告签订《 保证合同》;蔺新亮、于华与原告签订《 自然人保证合同》。《 保证合
同》、《 自然人保证合同》 均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
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原告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
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对保证范围也作出明确约定。上述合同
签订后,原告当日将 7,000 万元放款给被告科瑞公司,原告的放款义务已经履行
完毕。但科瑞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利息,远大公司、 蔺新亮、于华对该借
款未履行担保还款义务。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科瑞公司签订的《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系双方的真实
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所负义务;合同签订后,
原告已经履行了放款义务,科瑞公司却未依约偿还利息, 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
同约定,原告于 2019 年 6 月 4 日向其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科瑞公司立即偿
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复利)以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
用。
4、诉讼请求:
( 1)判令被告 1 向原告偿还本金 7,000 万元及利息 1,818,540.65 元, 并支付
自 2019 年 10 月 22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逾期罚息及复利( 按借款合
同约定计算);
( 2)判令被告 1 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 5,000 元;
( 3)判令被告 2、被告 3、被告 4 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二)诉讼、仲裁进程情况
德州银行博兴支行已于近期收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 16 民初 43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原告德州银行博兴支行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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