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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1-2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重大事项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公告(德州银行博兴支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1-22

债券代码: 143010.SH 债券简称: 17 鲁资 01

债券代码: 143086.SH 债券简称: 17 鲁资 02

债券代码: 155344.SH 债券简称: 19 鲁资 0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重大事项

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公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受托管理人”)作为山

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 17 鲁资 01、代码: 143010.SH)、 2017 年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简称:17 鲁资 02、代码:143086.SH)

和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简称: 19 鲁资 01、代码:

155344.SH)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上述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

上市规则( 2018 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以

及上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发行人子公司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属滨州博兴支行(以下简称“德州银行博兴支行”)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山东科瑞钢板有限公司案件

(一)案件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就山东科瑞钢板有

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滨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已受理该案,诉讼金额为本金 7,000 万元及利息 1,818,540.65 元及自 2019

年 10 月 22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逾期罚息及复利( 按借款合同约定计

算)。

该案具体信息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

负责人:李进,该支行行长

被告 1:山东科瑞钢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蔺新亮

被告 2:山东远大板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勇军

被告 3:蔺新亮

被告 4:于华

2、管辖法院: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案由:

2019 年 2 月 28 日,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以下简称原告)

与被告山东科瑞钢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公司)签订编号为 2019 年德银滨

州博兴字第 8091820190228000046 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科瑞公

司向原告借款 7,000 万元用于偿还合同号 8091820171208000012 号合同项下借款

人所欠债务, 借款期限 12 个月,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3.625%。合同另对逾期还款

借款利率、罚息、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保证条款有明确约定。

同日,被告山东远大板业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远大公司) 作为保证人与

原告签订《 保证合同》;蔺新亮、于华与原告签订《 自然人保证合同》。《 保证合

同》、《 自然人保证合同》 均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

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原告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

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对保证范围也作出明确约定。上述合同

签订后,原告当日将 7,000 万元放款给被告科瑞公司,原告的放款义务已经履行

完毕。但科瑞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利息,远大公司、 蔺新亮、于华对该借

款未履行担保还款义务。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科瑞公司签订的《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系双方的真实

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所负义务;合同签订后,

原告已经履行了放款义务,科瑞公司却未依约偿还利息, 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

同约定,原告于 2019 年 6 月 4 日向其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科瑞公司立即偿

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复利)以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

用。

4、诉讼请求:

( 1)判令被告 1 向原告偿还本金 7,000 万元及利息 1,818,540.65 元, 并支付

自 2019 年 10 月 22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逾期罚息及复利( 按借款合

同约定计算);

( 2)判令被告 1 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 5,000 元;

( 3)判令被告 2、被告 3、被告 4 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二)诉讼、仲裁进程情况

德州银行博兴支行已于近期收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 16 民初 43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原告德州银行博兴支行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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