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8-20
债券代码: 143010.SH 债券简称: 17 鲁资 01
债券代码: 143086.SH 债券简称: 17 鲁资 02
债券代码: 155344.SH 债券简称: 19 鲁资 0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重大事项
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公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受托管理人”)作为山
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 17 鲁资 01、代码: 143010.SH)、 2017 年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简称:17 鲁资 02、代码:143086.SH)
和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 品种一)( 简称: 19 鲁资 01、代码:
155344.SH) 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上述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
上市规则( 2018 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以
及上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 现就发行人子公司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再担保集团”)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报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山东省再担保集团于 2019 年 1 月 9 日就科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信托合同纠
纷事项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诉讼
金额暂计为 289,141,835.1 元。该案具体信息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袭建兵
被告 1:科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先念
被告 2:青岛科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先念
被告 3:青岛科润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先念
被告 4:青岛同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孺国
被告 5:青岛科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超
被告 6:于晓辉
被告 7:赵倩倩
(二)管辖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案由:
2015 年 12 月 3 日,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山东信托-科润控股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科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金额
20,000 万元(分五次放款),期限五年,自 2020 年 12 月 2 日起陆续到期。担保
措施: 1.商业物业抵押—科润广场房产抵押; 2.青岛科润置业有限公司、青岛科
润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同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科润物业管
理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实际控制人于晓辉及其妻子赵倩倩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
该笔业务利息债务人支付到 2016 年四季度,自 2016 年 12 月 21 日起至今债
务人不再履行义务。
(四)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 1 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共计 20,000 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 1 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复利、违约金共计 89,141,835.1
元。
(其中 1、 2 项暂时合计为 289,141,835.1 元)
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 2 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4、依法判令被告 2、被告 3、被告 4、被告 5、被告 6、被告 7 对被告 1 借
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依法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律师代理费 161.6 万元;
6、依法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二、诉讼、仲裁结果情况
2019 年 7 月 17 日,法院出具( 2019)鲁民初 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
下:
1、被告科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再
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信托贷款本金 20,000 万元及利息、复利和罚息(截
止 2018 年 12 月 20 日,利息为 4,400 万元;截至 2018 年 12 月 20 日复利为
5,141,835.1 元,自 2018 年 12 月 2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4,400 万元为基
数,按照年利率 22.6%计算复利;以 20,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2 月 21 日
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22.6%计算罚息);
2、原告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科
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债务数额范围内就被告青岛科润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编号
为胶房地权市他字第 2015115113 号、第 2015118781 号房地产他项权证项下房屋
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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