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2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17 中核 01”、“ 17 中核 02”及“ 18 中核 01”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7 中核 01”、“ 17 中核 02”及“ 18 中核 01”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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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17 中核 01”、“ 17 中核 02”及“ 18 中核 01”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181144-01 号
致: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品种一)( 以下简称“ 17 中核 01” ) 、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品种二)(以下简称“ 17 中核 02”) 及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 18 中核 01”)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 ,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 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 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 )及《中国核工业集团
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
的规定,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 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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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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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向公众披露。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泰
君安”)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17 中核 01”、“ 17 中核 02”及“ 18 中核 01” 2018 年第一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形式、审议内容、表决方式、
表决时间、债权登记日等重要事项。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在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核建大厦 12 层 1201 多功能厅召开; 会议通过现场投票表决与通讯投票表决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 由国泰君安委派代表担任主席并主持。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形式及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 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有效。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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