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8-12-2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17中核01”、“17中核02”及“18中核01”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12-2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17 中核 01”、“ 17 中核 02”及“ 18 中核 01”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7 中核 01”、“ 17 中核 02”及“ 18 中核 01”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17 中核 01”、“ 17 中核 02”及“ 18 中核 01”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181144-01 号

致: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品种一)( 以下简称“ 17 中核 01” ) 、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品种二)(以下简称“ 17 中核 02”) 及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 18 中核 01”)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 ,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 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 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 )及《中国核工业集团

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

的规定,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 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7 中核 01”、“ 17 中核 02”及“ 18 中核 01”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2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向公众披露。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泰

君安”)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17 中核 01”、“ 17 中核 02”及“ 18 中核 01” 2018 年第一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形式、审议内容、表决方式、

表决时间、债权登记日等重要事项。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在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核建大厦 12 层 1201 多功能厅召开; 会议通过现场投票表决与通讯投票表决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 由国泰君安委派代表担任主席并主持。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形式及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 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有效。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