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关于
南京江北新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22 产投 G1 债券代码:185228.SH
债券简称:23 产投 G2 债券代码:138973.SH
债券简称:23 产投 G3 债券代码:115822.SH
债券受托管理人
2025 年 8 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南京江北新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就存续公司债券与受托管理人签署的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中信建投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建投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中信建投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则,与发行人《南京江北新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现就公司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 重大事项
根据发行人2025年8月15日披露的《南京江北新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发行人发生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各方基本情况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江北新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毅天电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二)案由
案由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三)受理时间
原审原告南京江北新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投公司”、“本公司”)与原审被告毅天电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天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后毅天公司向法院提出反诉,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
(四)审理机构
一审审理机构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机构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诉讼、理由及涉案金额
2019年,毅天电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天公司”)因“星
火路地块”土地转让合同纠纷,向产投集团提出一系列高额赔偿诉求。鉴于该事项情况复杂、时间跨度久,且毅天公司索赔金额高,为公平、公正、公开解决该历史遗留问题,产投集团于2024年9月递交诉状至鼓楼区人民法院,鼓楼法院于9月6日立案受理。
鼓楼法院受理后,毅天公司随即提起了反诉,请求法院判令产投集团继续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协助其办证;支付延迟办证产生的迟纳金;如无法办证判令产投集团赔偿其经济损失。
2025年3月鼓楼法院出具一审判决书,判决产投集团赔偿南京毅天损失6,300万元;双方其他的诉讼请求全部驳回。对此,双方均提起了上诉,后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六)案件进展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京江北新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毅天电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损失6,300万元,双方当事人提起上诉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二、 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此次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的重大事项属于发行人经营过程中的正常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上述存续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上述存续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存续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南京江北新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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