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06
债券代码:167845.SH 债券简称:20 首股 03
债券代码:138929.SH 债券简称:23 首股 01
债券代码:138930.SH 债券简称:23 首股 02
债券代码:115062.SH 债券简称:23 首股 0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重大事项相关公开信息、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首开股份”)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受托管理人”)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招商证券所做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首股01”、“23首股02”和“23首股03”之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上述债券《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上述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相关重大事项情况
发行人于2023年12月1日披露了《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14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73)。
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23〕1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07)。
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3〕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开股份),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李岩,男,1969年4月出生,时任首开股份董事长,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赵龙节,男,1970年9月出生,时任首开股份董事、总经理,住址:北京市西城
区。
容宇,女,1968年5月出生,时任首开股份总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首开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首开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首开股份在2021年存货减值测试中,高估下属子公司存货可变现净值,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05亿元,少计资产减值损失4.05亿元。上述事项导致首开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并导致首开股份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期间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以及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2023年4月29日,首开股份发布《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告》,主动进行更正,采用追溯重述法补提存货跌价准备4.05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文件、会计凭证、询问笔录、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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