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024 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公司基本情况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前身系原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在重组原富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基础上成立的。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于 2002 年 2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于 2002 年 3 月
4 日在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2021 年 2 月 26 日,本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根据本公司有关股东大会
决议、本公司出资者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和章程的规定,以 2020 年 7 月 31 日为基准日,由华
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市,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36249781Y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400,000.00 万元,股份总数 40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承销与保荐;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拥有 24 家证券分支机构;拥有员工 841 人,其中经营
高级管理人员 6 人。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其中内部董事 2 人)组成,监事会由 4 名监事
(其中职工监事 2 人)组成。
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 2025 年 3 月 2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对外报出。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 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编制基础。
(二) 持续经营能力评价
本公司不存在导致对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内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一)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二) 会计期间
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三) 记账本位币
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四) 控制的判断标准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 控制的判断
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可变回报金额的,认定为控制。
2.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母公司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财务报表以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由母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编制。
(五)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列示于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是指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六) 外币业务
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除与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外,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人民币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
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七)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公司收到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存管银行的专门账户上,与自有资金分开管理,为代理客户证券交易而进行资金清算与交收的款项存入交易所指定的清算代理机构,在结算备付金中核算。公司在收到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款的同时确认为资产及负债,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款项在与清算代理机构清算时,按规定交纳的经手费、证管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等相关费用确认为手续费支出,按规定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在与客户办理买卖证券款项清算时确认为手续费收入。
(八) 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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