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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3 21:40:00 股吧网页版
138914:关于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品种二)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423 第 0379 号
致: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本所卢江霞律师、贺维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等相关文件的约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发行人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召集程序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召集人”)。

发行人于 2025 年 4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了《关于召开中航工业产
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债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登记及参会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期间等相关事项。

(二)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至 2025 年 4 月 23 日采用非现场形式召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 2025 年 4 月
18 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可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该代理人可以不必是本期债券持有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会议公告》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的表决权数额超过代表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且享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满足《会议规则》《募
集说明书》规定的生效条件,本次会议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为:

《关于同意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摘牌工作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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