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4-12 17:35:05 股吧网页版
13890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23海国03”2023年第1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1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

2023 年第 1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证券简称:23 海国 03,证券代码:138902,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23年第 1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采取通讯方式于 2023年 4 月 7 日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持有人会议,并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有关规定,就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关于召开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2023 年第 1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见证了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本所律师保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过程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
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保证本法律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并公告或上报,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持有人会议见证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召
集人”)作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参会程序、表决程序等事项。

本次持有人会议以腾讯线上会议非现场形式于 2023 年 4 月 7 日上午 10 时
召开,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本期有表决权未偿还债券共计 9,900,000 张,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 66%,超过代表本期未偿还债券总额且有表决权的 1/2,本次持有人会议生效。

除上述参加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外,召集人指派人员、发行人委派人员及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持有人会议。

(二)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东兴证券。东兴证券作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符合《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持有人会议所表决的事项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持有人会议采取通讯方式进行,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持有人会议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关于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资产无偿划转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9,900,000 张,占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 100%;反对票 0 张;弃权票 0 张。

表决结果:同意该议案的持有人所持表决权超过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持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