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2-06
债券代码:138897 债券简称:23 张江 02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 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25年付息及
回售部分兑付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5年2月13日
债券付息日:2025年2月14日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将于 2025 年 2 月 14 日开始支付自 2024 年 2 月 14
日至 2025 年 2 月 13 日期间的利息及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资金。为保证付息及回
售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3、债券简称:23 张江 02。
4、债券代码:138897。
5、发行总额:人民币 4.00 亿元。
6、债券期限:4 年期,在第 2 年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
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1 年-第 2 年票面利率为 3.04%。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23 年 2 月 14 日至 2027 年 2
月 13 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24 年至 2027 年间每年的 2 月 14 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和/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若
投资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4 年至 2025 年每年的 2
月 1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二、本期债券的付息及回售部分兑付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4 年 2 月 14 日至 2025 年 2 月 13 日。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3.04%。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 元,派发利息为 30.40 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5 年2 月 13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回售登记期:2025 年 1 月 3 日至 2025 年 1 月 9 日。
5、债券付息及回售部分兑付日:2025 年 2 月 14 日。
三、本期债券的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的付息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即 2025 年 2 月 1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23 张江 02”公司债券持有人。
四、本期债券的付息及回售部分兑付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及回售部分本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相应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及本金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可于兑付机构领取相应的债券利息及本金。
五、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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