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7
债券代码: 166220.SH 债券简称: 20 华福 02
债券代码: 175086.SH 债券简称: 20 华福 G2
债券代码: 185230.SH 债券简称: 22 华福 C1
债券代码: 185484.SH 债券简称: 22 华福 G1
债券代码: 185834.SH 债券简称: 22 华福 C2
债券代码: 137513.SH 债券简称: 22 华福 G3
债券代码: 137514.SH 债券简称: 22 华福 G4
债券代码: 138853.SH 债券简称: 23 华福 G1
债券代码: 115301.SH 债券简称: 23 华福 C1
债券代码: 115749.SH 债券简称: 23 华福 C2
债券代码: 115825.SH 债券简称: 23 华福 G2
债券代码: 245012.SH 债券简称: 24 华福 G1
债券代码: 245013.SH 债券简称: 24 华福 G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作为第三
人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下简称“兴业哈尔滨”)通过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管计划交易了 39 张商业承兑汇票,在融资人违约后,兴业哈尔滨对票据前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等当事方提起诉讼。
我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本案诉讼标的为 8.63 亿
元汇票金额及所产生的利息。
二、案件最新进展
2024 年 8 月 23 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我公司发送本
案开庭传票,通知本案将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开庭审理。
三、对公司偿债能力影响
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较低,上述诉讼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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