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4-29 08:41:45 股吧网页版
138846: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28

三、 公司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以下简称“财政部”)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

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财务状况和财务状况、2022 年度的合并经

营成果和经营成果及合并现金流量和现金流量。

此外,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同时符合证监会 2014 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有关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披露要求。

2 会计期间

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3 营业周期

本公司为金融企业,不具有明显可识别的营业周期。

4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选

定记账本位币的依据是主要业务收支的计价和结算币种。本公司的部分子公司采用本公司记账

本位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在编制本财务报表时,这些子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按照附

注三、8 进行了折算。

5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集团取得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或一组资产或净资产) 的控制权且其构成业务的,该交易或事

项构成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交易,购买方在判断取得的资产组合等是否构成一项业务时,将考虑是否

选择采用“集中度测试”的简化判断方式。如果该组合通过集中度测试,则判断为不构成业

务。如果该组合未通过集中度测试,仍应按照业务条件进行判断。

当本集团取得了不构成业务的一组资产或净资产时,应将购买成本按购买日所取得各项可辨认

资产、负债的相对公允价值基础进行分配,不按照以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1)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

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

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 (或发行股份面

值总额) 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

收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合并日为合并方实际取

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2)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

并。本集团作为购买方,为取得被购买方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 (包括购买日之前所持有的被购

买方的股权) 、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之和,减去合并

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于购买日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如为正数则确认为商誉;如为

负数则计入当期损益。本集团将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

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本集团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其他各项直接费用

计入当期损益。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本集团在购买日按

公允价值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购买日是

指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时,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本集

团会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

资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的以后可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

综合收益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 (参见附注三、10(2)(b)) 于购买日转入当期投

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

益工具投资的,购买日之前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于购买日转入留存收益。

6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 总体原则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