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江苏致邦(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2 泰城 G3、23 泰城 G1、25 泰城 D1、
25 泰城 G1、25 泰城 G2、25 泰城 G3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 56 号
电话:0523- 80108828 邮编:225300
江苏致邦(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2 泰城 G3、23 泰城 G1、25 泰城 D1、
25 泰城 G1、25 泰城 G2、25 泰城 G3”
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致: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致邦(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发行人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22 泰城 G3”)、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3 泰城 G1”)、2025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25 泰城 D1”)、2025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5 泰城 G1”)、2025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5 泰城 G2”)、2025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25 泰城 G3”)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或“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会议涉及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以下单独或合称“《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单独或合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情况、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持有人会议有关的文件,并假设:受托管理人已将收到的所有
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文件转交给本所;并保证参加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各方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重大遗漏,有关副本材料、扫描件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盖章、印章均真实、有效。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但本次持有人会议债券持有人发送的材料系通过受托管理人转交给本所律师,因此,对材料提交程序及债券持有人发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事项,本所律师将以受托管理人确认及转交的材料范围及材料本身的形式和内容等作为判断依据。
4.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持有人会议信息披露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随同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等其他材料一同披露。但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依赖、使用或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提供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11月14日,公司发布《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股权划转及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载明:根据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泰州市国资委”)出具的《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划转相关国有股权的批复》,为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调整相关企业股权,方案如下:1、泰州市国资委将所持有的泰州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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