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4
债券代码:137977.SH 债券简称:22 财证 0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
之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发行人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滨江金融中心
T2 栋(B 座)26 层
债券受托管理人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日期:2024 年 3 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中信证券作为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2 财证 03”,债券代码“137977.SH”)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签订的《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下述重大事项予以报告。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收到司法文书的时间
2024 年 3 月 14 日。
(二)诉讼审理机构名称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行(原“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一:陆乐;
被告二:罗泉;
被告三: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被告五: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六:靖宇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案件基本情况
发行人分别于 2022 年 5 月 9 日、2023 年 8 月 14 日、2023 年 8 月 24 日、2024
年1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及《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三次,披露了案件的起诉、一审裁定、上诉、二审裁定情况,详情请见相关公告。
2023 年 12 月 26 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
审裁定并指令其审理本案。
2024 年 2 月 26 日,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新的起诉状,请求:1、判令各被告
赔偿原告因虚假资管计划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521,829,193.21 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各被告承担。
二、影响分析
目前,发行人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所有债务均按时还本付息。上述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
中信证券作为发行人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中信证券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等文件的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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