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16
债券代码:137977.SH 债券简称:22 财证 0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
之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发行人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滨江金融中心
T2 栋(B 座)26 层
债券受托管理人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签署日期:2023 年 8 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中信证券作为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2 财证 03”,债券代码“137977.SH”)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签订的《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下述重大事项予以报告。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收到司法文书的时间
2023 年 8 月 11 日。
(二)诉讼受理机构名称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沈阳市辽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一:陆乐;
被告二:罗泉;
被告三: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被告五: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六:靖宇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七: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八: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九: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由:票据纠纷。
诉讼标的、请求及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陆乐、罗泉、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
因购买票据产生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2,304,020,389 元(损失暂计算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具体以实际履行日计算金额为准);开庭前,原告将请求赔偿的数额变更
为 1,791,859,322.78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靖宇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开庭前,原告撤回对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将该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浦发银行长沙分行、财信证券公司、靖宇乾丰村镇银行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各被告承担。
诉讼理由:被告四作为委托人,公司作为管理人成立了“财富-浦发票据二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通道型)”,原告认为公司在履行“财富-浦发票据二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判决情况
上述案件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如下:
原告在开庭前撤回对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请,系其权利处分,依法应予准许。被告陆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中,被告陆乐、罗泉的行为已由生效刑事裁判文书进行了评价,民事不再重复评价;原告自述其本金损失已经通过刑事程序全部追赃完毕,现有证据并未证明其仍存在其他损失,故原告不具有主张侵权责任的诉的利益,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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