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2-02
债券代码:137977.SH 债券简称:22 财证 0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
之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发行人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滨江金融中心
T2 栋(B 座)26 层
债券受托管理人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签署日期:2023 年 2 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中信证券作为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2 财证 03”,债券代码“137977.SH”)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签订的《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下述重大事项予以报告。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收到司法文书的时间
2023 年 1 月 19 日。
(二)诉讼受理机构名称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三)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湖南桂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由:营业信托纠纷。
诉讼标的、请求及理由:原告为珠江 8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珠
江 8 号”)的委托人,被告为珠江 8 号的管理人。原被告双方因履行《珠江 8 号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发生纠纷,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向珠江 8 号的委托资产托管专户(以下简称“托管专户”)补足因越权交易债
券“15 沪华信 MTN001”、“16 华阳 01”给原告带来的本金损失 1 亿元;2、被
告向托管专户补足因越权交易给原告带来的利息损失 19,074,157.01 元(暂计金额);3、被告向托管专户补足交易费用损失 625 元。
二、判决情况
原告湖南桂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经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如下:
1、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珠江 8 号的托管专户补足因越权交易“15 沪华信 MTN001 ”、“16 华阳 01”两支债券给原告带来的本金损失
100,000,000 元人民币;
2、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珠江 8 号的托管专户补足因越权交易“15 沪华信 MTN001”债券带来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从 2017
年 8 月 28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投资本金 5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计算的)应计利息-已实际收取的利息 617,423.95 元】及因越权交易“16 华阳
01”债券带来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从 2017 年 9 月 6 日起至实际给
付之日止,以投资本金 5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计算的)应计利息-已实际收取的利息 3,020,500 元】;
3、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珠江 8 号的托管专户补足因越权交易“15 沪华信 MTN001”、“16 华阳 01”两支债券给原告带来的交易费用损失人民币 475 元;
4、上述第 1、2、3 项补足资金到位后,珠江 8 号的托管专户的资金待原告
与被告结算后,溢出部分的资金(即“15 沪华信 MTN001”、“16 华阳 01”两支债券
发行人自 2022 年 4 月 30 日以后后续兑付的资金和相关权利)由被告享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