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28
三、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概况
√适用 □不适用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是一家于 1992 年 8 月 1 日在江苏省南
京市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本公司的母公司和最终控股公司均为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交通控股”)。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 的主要从事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 (“沪宁高速”) 及其他江苏省境内公路的建设及经营管理,并发展公路沿线的客运和其他服务。本公司子公司的相关信息参见附注九。
本报告期内,本集团新增子公司的情况参见附注八。
2.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适用 □不适用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认,本公司子公司的相关信息参见附注九。
四、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 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编制基础。
2. 持续经营
√适用 □不适用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止,本集团流动负债合计金额超过流动资产合计金额人民币
4,663,364,910.96 元。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与银行已签署授信合同尚未使用的授信期
限为一年以上的借款额度不低于人民币 10,000,000,000.00 元,本集团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但尚未发行的有效期限为一年以上的超短期融资券的额度为人民币
6,150,000,000.00 元,本集团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但尚未发行的有效期限为一年以上的中期票据的额度为人民币 4,500,000,000.00 元,本集团已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但尚未发行的有效期限为一年以上的绿色公司债券的额度为人民币 1,000,000,000.00 元。本公司管理层认为通过以上信贷额度可以维持本集团的继续经营,因此本财务报表系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
五、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提示:
√适用 □不适用
本集团主要经营业务为收费公路运营,故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摊销的会计政策是根据高速公路行业经营特点制定的,具体参见相关附注五、29。
1.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财务状况和财务状况、2023 年上半年度的合并经营成果和经营成果及合并现金流量和现金流量。
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同时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2014 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有关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披露要求。此外,本财务报表还包括按照香港《公司条例》和联交所《上市规则》所要求之相关披露。
2. 会计期间
本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3. 营业周期
√适用 □不适用
本公司将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作为正常营业周期。除房地产行业外,本集团以 12 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房地产行业的营业周期从房产开发至销售变现,具体周期根据开发项目情况确定,以营业周期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该营业周期通常大于 12 个月。
4.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本公司及子公司选定记账本位币的依据是主要业务收支的计价和结算币种。
5.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适用 □不适用
本集团取得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 (或一组资产或净资产) 的控制权且其构成业务的,该交易或事项构成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交易,购买方在判断取得的资产组合等是否构成一项业务时,将考虑是否选择采用“集中度测试”的简化判断方式。如果该组合通过集中度测试,则判断为不构成业务。如果该组合未通过集中度测试,仍应按照业务条件进行判断。
当本集团取得了不构成业务的一组资产或净资产时,应将购买成本按购买日所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相对公允价值基础进行分配,不按照以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1)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 (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 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合并日为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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